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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姚宗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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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7-10
【编辑日期】 2015-02-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门催字第00008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门催字第0000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宗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并要求支付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400051-20172390,出票人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26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俞江伟

审判员  黄惠兰

审判员  沈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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