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门催字第00008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宗希。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并要求支付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400051-20172390,出票人为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通中昱建材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9月26日,到期日期2014年3月26日,票面金额人民币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得标滴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俞江伟 审判员 黄惠兰 审判员 沈 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