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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子军诉被告红要子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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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19
【编辑日期】 2015-01-2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围民初字第2556号
【案例摘要】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围民初字第2556号

原告王子军

委托代理人林晓红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红要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要子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李好恩

原告王子军诉被告红要子村委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艳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俊林、人民陪审员李军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子军及委托代理人林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要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学东及委托代理人李好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子军诉称,2001年7月29日,被告召开拍卖会,原告将长条沟两片、下西沟阳坡一片、大封山梁顶一片山林以6.5万元价款竞买到手,当时按约定原告交了1万元押金,其余5.5万元3日交清,后因大封山梁顶山林和林场之间存在争议,即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被告也没有退回1万元押金。2002年原告因此事上访,后经道坝子乡政府协调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11月21日签订了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以下西沟阴坡的桦树、柞树、落叶松抵顶了原告已交的1万元押金,同时原来国有林场阴坡批山的费用在内应由被告给予补偿的费用也不再另行补偿和约定其他内容。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对该片山林进行了全面的管护并进行了大量的投入,在所管理的面积内60%原告已经栽植了落叶松。对于原告签订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后所进行的管理和投入,被告及广大村民都是众所周知的,并且合同也实际履行了十多年了,被告及村民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合同本身就是有效合同。现在被告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称合同无效毫无依据,(围农)仲字(2014)第09号仲裁裁决书亦未尊重客观事实,裁决合同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所以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2002年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红要子村委会辩称,原、被告2002年所签订的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程序违法,应属无效。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本案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9日,红要子村委会召开拍卖会,将长条沟两片、下西沟阳坡一片、大封山梁顶一片山林以6.5万元价款卖给了王子军,当时约定先交押金1万元,其余5.5万元3天内交清,如3天内未交清,先交的1万元作为违约金,村委会不予退回。拍卖会结束后,因红要子村委会与林场就上述所拍的“大封山梁顶”山林发生权属争议,因此王子军未向村交清5.5万元余款,村委会也没有退回王子军所交的押金1万元。2002年王子军开始信访,向红要子村委会索要1万元押金及村委会欠的林木审批等费用,经道坝子乡政府协调,让村委会退押金和审批费用。红要子村委会因没有现金,经村委会成员沟通,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未进行公开公示的情况下,用山林抵顶押金1万元及费用6000.00元,2002年11月21日红要子村委会与王子军、王子民、田树岭签订了《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合同约定将下西沟阴坡的桦树、柞树、落叶松卖给王子军、王子民,田树岭,实际是抵顶押金1万元及费用6000.00元,村委会将林权证交与原告。从2002年开始王子军等人开始经营、管理该山林,雇佣人员栽植树木及护林。后来王子民、田树岭退股。

另查明,在2011年林改时办理林权证,填写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在林业部门待办证,现未办理。

红要子村委会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2002年11月21日村委会与王子军签订的《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因未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公示,请求确认所签订合同书无效。2014年6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围农)仲字(2014)第09号仲裁裁决书,经仲裁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有关规定,仲裁:2002年11月21日红要子村委会与王子军签订的《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无效。王子军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书有效,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被告红要子村委会拍卖山林,王子军等人先交押金1万元,因权属纠纷,王子军未能购买,被告因无现金退还押金,经协商,村委会成员沟通,签订《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用下西沟阴坡林木抵顶押金及费用1.6万元,虽然该抵顶偿还债务行为未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未经公示,但原告经营、管理山林多年,当地老百姓已知情,被告及村民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且在2011年林改时,在对该山林办理林权证时,填写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中,公示结果一栏盖有村委会公章,所以2002年11月21日村委会用下西沟阴坡林木抵顶押金及费用1.6万元的行为应为有效行为,为此而签订的《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应视为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子军与被告红要子村委会在2002年11月21日签订的《拍卖下西沟阴坡合同书》有效,继续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费用)

审 判 长  娄艳宏

审 判 员  王俊林

人民陪审员  李军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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