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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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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05
【编辑日期】 2015-01-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雁民催字第00048号
【案例摘要】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催字第00048号

申请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弥永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海军。

委托代理人:周亚芳。

申请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XX司,收款人为XX公司,持票人和申请人为XX公司,支付银行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丽屏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段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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