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雁民催字第00048号 申请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弥永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海军。 委托代理人:周亚芳。 申请人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号码为XX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XX司,收款人为XX公司,持票人和申请人为XX公司,支付银行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丽屏 审判员 周庆华 审判员 胡立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段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