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贺某某、范某某销售假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10-29
【编辑日期】 2015-01-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封刑初字第231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封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销售假药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4年7月31日到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于2014年8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14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销售假药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于2014年7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于2014年8月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于2014年9月5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受理,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朱银利(已判刑)等人假冒少林寺僧人,谎称会推拿、气功治病骗取群众的信任,以高价向群众销售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的:“少林壮阳帖”、“新少林寺十三帖”、“胃药”、“肾宝”等多种药品牟利。2013年7月24日,朱银利等人组织被告人范某某、贺某某等80余人从宝丰县出发沿途在禹州市、新郑市、中牟县、开封县和封丘县通过上述手段销售假药。2013年7月29日该团伙在封丘县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经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该团伙销售药品均为假药。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同案犯判决书、宗教局证明;证人苌某某、唐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银利、朱新贵、郭选、姬运良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伙同朱银利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朱银利(已判刑)团伙成员朱建民、范国政(二人已判刑)在封丘县鲁岗乡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至封丘县公安局鲁岗派出所,鲁岗派出所民警将朱建民、范国政带至派出所内进行调查。朱银利得知后,指派姬运良、朱宝聚(二人已判刑)处理此事,二人也被带至鲁岗派出所。为将团伙成员抢走,朱银利召集其余团伙成员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等80余人乘车赶往鲁岗派出所,朱银利要求团伙成员全部下车进到派出所院内。到达鲁岗派出所后,被告人朱新贵、朱晓杰、贺伟岭、范随群(另案处理)等人带头在派出所闹事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贺某某(另案处理)将派出所办公室门跺开,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的朱建民等人被该团伙成员抢走。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监控录像;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同案犯判决书、派出所民警情况说明;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朱银利、朱新贵、贺伟岭、朱晓杰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伙同朱银利等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朱银利(已判刑)等人假冒少林寺僧人,谎称会推拿、气功治病骗取群众的信任,以高价向群众销售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的:“少林壮阳帖”、“新少林寺十三帖”、“胃药”、“肾宝”等多种药品牟利。2013年7月24日,朱银利等人组织被告人范随群、贺某某等80余人从宝丰县出发沿途在禹州市、新郑市、中牟县、开封县和封丘县通过上述手段销售假药。2013年7月29日该团伙在封丘县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经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该团伙销售药品均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均系成年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到案证明

证明被告人贺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到河南省宝丰县公安局肖旗派出所投案并于当日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7月27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怀化市鹤城区抓获到案并于当日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3、同案犯判决书

证明同案犯朱银利等38人的判决及量刑情况。

4、宗教局证明;

证明没有派齐二峰等七人行医。

5、封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意见;

结论:本案所涉及膏药为假药

6、证人苌某某、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等人证言

任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早上,有个号称是塔沟武术学校招生学生的人帮其爸号脉,说其父亲有寒症没有除根,为其父亲颈椎上边贴了四张膏药,又为自己肩上和颈椎上贴上四张膏药,共收了四百五十块钱。

时某甲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8点多钟,有一个中年男子穿僧服,脚穿和尚布鞋,说是会气功治病能为其治疗颈椎病,为其颈椎上贴了一贴膏药,送了一贴膏药,总共要了200元钱。

李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9点多钟,一个身穿深色僧服,脚穿和尚布鞋的光头中年人说是来自嵩山少林寺,会气功治病,卖给其三幅膏药,收了300元钱。

赵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9时,一个自称是少林寺在封丘表演少林寺功夫免费给其治病的名义,为其发功治病,卖给其一贴膏药,收了300元钱。

石某甲证明了2013年7月29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一个和尚打扮的人,光头穿着灰色衣服,以为其治疗变身不遂病为由卖了三贴膏药,收了其100元钱。邓寨村还有时某甲、李某某、石某乙、时某乙、石某丙买了假膏药。

崔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4日上午11点左右,有两个身穿僧衣的男子自称是少林寺出来的和尚会看病治病能治颈肩腰腿疼,然后两人为其儿子发功治病,帮其儿子后背上贴一贴膏药,要了30元钱。

刘某某证明了2013年7月26日上午9点左右,有个自称是少林寺和尚的人,以会气功能治病,帮其父亲推拿发功,贴了四帖膏药,以为少林寺募捐的名义,收了其父亲1500元钱。

安某某证明了2013年6月27日上午11点左右,有几个光头穿着僧侣衣服像和尚模样的人以能治其爱人病的名义向其销售膏药,收了1200元钱。

翟某证明了2013年6月27日,听其姥爷安某某说上午有四、五个穿着僧侣衣服的男子,称用他们的膏药能把安某某的病治愈,以1200元价格卖给其姥爷一贴膏药。

7、同案犯朱银利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朱银利等人均供述了假冒少林寺僧人,谎称会推拿、气功治病来骗取群众的信任,以高价向群众销售少林寺十三贴、胃药等假药牟利的事情经过。

8、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贺某某供述了其跟着朱银利打着武僧团的旗号,冒充和尚说自己会气功以达到卖药膏的目的,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都是个人从宝丰县赵庄乡买来的,其只花了45元钱买了一身僧衣,加入该团队需要先交100元,出来以后每天交20元的路费,其先后去了开封、中牟、禹县、新郑、封丘,计划是一天一个县城。其带了30帖有颈肩腰腿痛、带佛字的,金蝉蛇油膏三种,卖了几帖,价格有10元、20元、50元每帖不等。

范某某供述了其跟着朱银利打着武僧团的旗号,以冒充和尚给人推拿按摩的方式达到卖膏药的目的,膏药、僧衣是从宝丰县赵庄乡买的,给朱银利交了100元钱,另外,每天再给朱银利20元钱,这次去了开封、中牟、禹州、新郑、封丘,带了300多帖膏药,卖出四贴,除去开支获利100多元钱,朱银利负责发短信收队集合然后去下一站,2013年7月29日收到朱银利的短信和朱辉去鲁岗派出所闹事。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朱银利(已判刑)团伙成员朱建民、范国政(二人已判刑)在封丘县鲁岗乡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至封丘县公安局鲁岗派出所,鲁岗派出所民警将朱建民、范国政带至派出所内进行调查。朱银利得知后,指派姬运良、朱宝聚(二人已判刑)处理此事,二人也被带至鲁岗派出所。为将团伙成员抢走,朱银利召集其余团伙成员80余人乘车赶往鲁岗派出所,朱银利要求团伙成员全部下车进到派出所院内。到达鲁岗派出所后,被告人贺某某、范随群等人带头在派出所闹事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贺某某将派出所办公室门跺开,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的朱建民等人被该团伙成员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录像、

证明派出所当时现场情况;

2、物证照片、书面证明

证明武僧团宣传页、膏药、僧衣、皈依证情况。

3、同案犯朱银利、朱新贵、贺伟岭、朱晓杰的供述和辩解

供述了2013年7月29日,由于朱银利团伙成员朱建民、范国政在封丘县鲁岗乡销售假药时被群众举报,后被封丘县公安局鲁岗派出所带至派出所内进行调查。朱银利指派姬运良、朱宝聚处理此事,二人也被带至鲁岗派出所。为将团伙成员抢走,朱银利召集其余团伙成员80余人乘车赶往鲁岗派出所,到达鲁岗派出所后,被告人贺某某、范随群等人带头在派出所闹事并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推搡,贺某某将派出所办公室门跺开,在派出所内接受调查的朱建民等人被该团伙成员抢走的事情经过。

4、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贺某某供述了2013年7月29日大约11点多,朱银利他们几个负责人说是团队中有人被扣到鲁岗派出所了,让一块去救人。到鲁岗派出所时,朱银利让车上的人全部都下去,在派出所内范某某等人对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推搡撕拽,并踹了派出所门一脚,其和朱晓杰把朱建民从派出所屋里边抬出来强行带走了,准备走时,公安局民警赶到了,其趁机从大巴车后面溜走了。

范某某供述了武僧团内朱建民和两个团员在鲁岗销售膏药时在一个村出事了,去村里说事的姬运良和朱宝聚也被困住了,后来被困的团员被鲁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带到了派出所,朱银利让去派出所救人,到了派出所和警察发生了争吵,不知道是谁把派出所扣押的人从办公室里抬出来了,正准备走时,公安局的民警来了,其和同村的七个人坐着面包车走了。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故意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并积极参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伙同朱银利等人共同故意实施销售假药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范某某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贺某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  清  松

审判员 李  彬  彬

审判员 翟  新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吕蓓蓓(代)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