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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帅与周建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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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5-01-13
【编辑日期】 2015-01-2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04号
【案例摘要】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万法民特字第00004号

申请人周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中,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帅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周建国,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红溪移民小区4号2-1,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5706180317,系申请人周帅的父亲。申请人周帅称,2011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周建国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诊断为右枕顶部硬膜外血肿。目前,周建国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周建国与前妻何孝丽于2000年左右通过诉讼离婚。周帅系周建国的儿子,周建国父母均已身故。现申请人周帅为了周建国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2011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周建国因车祸伤被诊断为右枕顶部硬膜外血肿等,经治疗于2012年2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枕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植物生存状态等。周建国出院后,被送往重庆市万州区上海文华福利院继续看护治疗。2015年1月4日,重庆万州区上海文华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诊断周建国为:1、大脑术后;2、全瘫;3、植物人。2015年1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上海文华福利院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院住养老人周建国,男,生于1957年6月18日,现年57岁,身份证号码:512201195706180317,住701房护理区,属全身瘫痪,无意识,植物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周建国现在全身瘫痪,系植物人生存状态,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申请人周帅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有事实依据,并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周建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胡显春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堂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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