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银芝,女,1943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翔,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洲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兴信,男,194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爱珠,系何兴信之妻,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康矛,系何兴信女婿,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远长,男,192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兰珍,女,193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何兴华,系何远长、蔡兰珍之女,195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石银芝、何翔因与被上诉人何兴信、何远长、蔡兰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银芝、何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被上诉人何兴信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爱珠、康矛,被上诉人何远长、蔡兰珍的委托代理人何兴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余小乔
代理审判员 安林锋
代理审判员 骆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申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