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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玩忽职守案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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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09
【编辑日期】 2015-01-0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通川刑初字第294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川刑初字第294号

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17日,家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4)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丽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担任达州市通川区磐石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安办”)负责人。其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经常检查所辖单位、企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田某某在对辖区内的通川区明月石料厂进行安全监管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且在明知该厂存在铲车无牌照、私自拆除铲车顶棚、铲车驾驶员戴某某(男,现年43岁,本次事故死者)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既不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该厂整改,也未及时上报。同年12月8日19时20分,戴某某未戴安全帽,驾驶无牌照、无顶棚铲车井下作业时,被井内石块砸中头部致伤。随后,戴某某被送达州市中心医院抢救,同日22时许抢救无效死亡。该次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田某某任职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磐石乡政府的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福的情况说明、证人覃某某、江某某、唐某某、李某川、李某清、刘某敏、何某某的证言、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关于深入开展工程机械质量安全数据普查登记及监理行业数据库工作的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乡安办制定的《通川区磐石乡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戴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及驾驶证、戴某某未办理工程机械登记编号、发放号牌,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证的相关说明及证明、“12.8”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表、事故现场及被害人受伤照片、事故草图、住院病历资料、死亡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自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作为乡安办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对通川区明月石料厂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未整改落实、及时上报,致使该厂发生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7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潘红伟

审 判 员  杨贵云

人民陪审员  张 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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