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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姚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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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24
【编辑日期】 2015-01-0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滨功民催字第20号
【案例摘要】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滨功民催字第20号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0300051/21509273号、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出票人为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连永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代理审判员  娄 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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