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滨功民催字第20号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义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为30300051/21509273号、票面金额为5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出票人为中交天航港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连永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代理审判员 娄 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许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