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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莲申请封子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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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11
【编辑日期】 2015-01-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东民特字第2号
【案例摘要】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玉莲,女,1972年8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人陈玉莲要求宣告封子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封子民,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封子民与申请人陈玉莲系夫妻关系,申请人陈玉莲称被申请人封子民于2007年4月19日在建筑工地工作时,被从高处掉下的木方砸中头部,经四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脑疝、左侧硬膜下血肿、右侧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病症,前后三次住院近一年,后经吉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头部贰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014年10月17日封子民经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吉省精(2014)鉴字第78号),鉴定意见为“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依据上述事实申请封子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陈玉莲提供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第78号司法

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意见为“脑外伤所致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封子民的代理人其女儿封婷婷对该鉴定表示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封子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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