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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房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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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9-09-01
【编辑日期】 2015-01-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9)新民初字2804号
【案例摘要】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

   负责人兰福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婷,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磊,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房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韦东

代理审判员  姚洁

代理审判员  刘可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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