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尕尕,男,藏族,1945年7月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
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扎西才让,市长。
原告尕尕不服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尕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尕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尕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尕尕承担(已缴纳)。
审判长 : 扎 西
审判员 : 江 媛
审判员 :隋 春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才仁文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