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尕尕与玉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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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2-22
【编辑日期】 2015-01-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青海省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玉行初字第11号
【案例摘要】

青海省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尕尕,男,藏族,1945年7月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

   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扎西才让,市长。

   原告尕尕不服被告玉树市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尕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尕尕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尕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尕尕承担(已缴纳)。

审判长 : 扎 西

审判员 : 江 媛

审判员 :隋 春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才仁文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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