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某,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系原告祖母)
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