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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被告周某某扶养费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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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04
【编辑日期】 2015-01-02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新民一初字第01331号
【案例摘要】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刘某,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193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不详。(系原告祖母)

   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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