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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良胜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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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20
【编辑日期】 2014-12-30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翔刑初字第435号
【案例摘要】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翔刑初字第435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1988年6月5日出生。2014年7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心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起,被告人郑XX为非法牟利,在翔安区马巷镇后许村其父母经营的“家XX”超市内,以坐庄收号形式按照1:45的赔率,先后多次接受余XX、吕XX、郑XX等20人现金投注,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中,在6月26日至7月15日间,被告人郑XX共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五期,每期投注人数5至20余人不等,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3278元。7月15日20时许,公安机关对“家XX”超市进行现场清查,当场缴获赌资420元、记载“六合彩”投注金额的盘点单据八本及笔记本一本。

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郑X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赌资420元,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情况说明,盘点单据,笔记本,证人吴XX、罗XX、杨XX、陈X、黄XX、连XX、童X、吴XX、吕XX、张XX、黄XX、梁XX、谢XX、郑XX、余XX、郭XX、许XX、张XX、张XX、许XX、蒋XX的证言,被告人郑XX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20人次以上,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3278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42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予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王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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