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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11-17
【编辑日期】 2014-12-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正刑初字第459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刑初字第459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6月25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信阳车站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2014年6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伟,男,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4)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洁、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周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到正阳县吕河乡吕河大坝,曹某某用镰刀将吕河大坝橡胶拦水坝破坏,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橡胶坝损失为6375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辩称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其理由: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无隐瞒,反映了真实情况,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的行为由于责任田的庄稼被吕河大坝的水淹没,出于本能去施救虽然方式不对,但这种自救行为从人情和法理上有可谅解之处: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没有人身危险性,当时发生事件的时候群众多,都做了不同的行为,虽然是群众事件,被告人本人认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2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及吕河乡吕河村何庄村民等人到吕河大坝,手里拿着镰刀、铁锨等物并称吕河大坝橡胶坝造成的水位高淹着她们的庄稼地了,要把橡胶坝毁掉,曹某某拿着镰刀从大坝北边下去用镰刀把橡胶坝割开了十多米长的创口。2013年8月19日,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毁橡胶坝损失为人民币六万三千七百五十元整(637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

被损毁的正阳县吕河大坝橡胶坝的照片。

2.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女,出生于1966年02月12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前科证明

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

武汉铁路公安处信阳车站派出所民警程慧勇出具的曹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在信阳火车站进站口被抓获的证明。

(4)羁押证明

信阳市看守所出具的曹某某于2014年6月25日被羁押,2014年6月27日被带走的证明。

(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

证实了被告人曹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被上网追逃,并于2014年7月1日因2014年6月25日被抓获而撤销的事实。

(6)吕河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证实吕河水库是经国家批准正式建设的三类坝。

(7)正阳县吕河乡吕河村委及38名村民证明

证实正阳县吕河乡吕河村何庄沿坝两岸的庄稼被淹没近两千亩。

(8)正阳县吕河乡吕河村委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家人口二人,无经济来源,家庭困难。

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某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多,承包吕河大坝的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橡胶坝被人毁坏了,我就到现场看,看到吕河水库橡胶坝被割开10多米,乔某某说是何庄的王某某和两个女的于今天早上8时许用镰刀将橡胶坝割坏的,我到派出所报案了。大坝属于国有资产是2009年安装的,造价20多万元。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我在吕河大坝烧烤广场打杂。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正在吃早饭,看到吕河村何庄过来20多人,有男有女,手里拿着镰刀、铁锨,过来后听他们说水淹着地了要把橡胶坝捣掉。开始是王某某、董某某和何某某的老婆下去的,王某某用铁锨朝橡胶坝捣了几下,这时村干部张某某、陈某某过来阻止不让他捣,王某某、董某某和何某某的老婆就上来了,之后,董某某和何某某的老婆拿着镰刀又从大坝北边下去用镰刀把橡胶坝割开10多米,橡胶坝被割开后,大水把董某某冲了下去,幸亏她抓住了一个被割开的渔网,后被人拉了上来,后来董某某被送医院了,何庄的人也都走了。

(3)证人陈某甲证言:

我在吕河大坝烧烤广场打工。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在大坝吃早饭,看见吕河村何庄过来一群人,手里拿着镰刀、铁锨,我问他们干啥,他们说水淹着他们的地了,怨橡胶坝水位高,说着下去几个人,有男也有女,用铁锨捣橡胶坝,这时,吕河村干部张某某、陈某某过来阻止他们,那几个人就上来了,随后张某某、陈某某便走了。他们上来后,王某某用镰刀将他们放在大坝沿上的渔网割坏,之后,一个胖的和一个瘦的女人拿着镰刀从大坝北边下去,用镰刀将橡胶坝割开10多米,橡胶坝割开后,水流把那个胖女人冲了下去,她抓住一个渔网才没被冲走,我们一起干活的老九下去把那个胖女人拉了上来,那个胖女人吓的直哭,后来她被人送走,何庄的人也都走了。我不知道胖女的和瘦女的叫啥,但她俩都是何庄人。

(4)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多,我到吕河大坝干活,看到何庄有20多人都在大坝处,有个胖的和瘦的女人在大坝下面的橡胶坝上用镰刀在割橡胶坝,橡胶坝被割开后,那个胖女人被水冲了下去,她抓住一个渔网才没有被冲走,后来我们一起干活的老九把那个胖女人拉了上来,那个女人就坐在地上哭,之后何庄的人都走了。我不知道胖女人和瘦女人她两叫啥名字,但她两都是何庄人。

(5)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我在承包吕河大坝,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我正在吕河大坝下面睡觉,给我干活的徐某某来喊我说有人在割橡胶坝,我急忙往大坝上去,还没赶到就听到有个女的在大坝下面哭喊,到大坝上后,我听说是何庄的两个女的下去割橡胶坝,结果一个女的被水冲下去了,我问是否有人下去救人,干活的工人说有人下去了,正说着,我看到何庄的王某某用镰刀将我放在大坝北边的渔网砍烂了,很快那个被水冲下去的女的被人拉了上来,何庄的群众都走了,橡胶坝被割开10多米,我就给正阳县水务局河道管理所的所长胡某某打电话反映了此事,后来胡某某过来看了现场,给派出所报了案。

(6)证人张某某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许,我村何庄有群众给我打电话说水淹着他们的庄稼了,怨吕河水库橡胶坝蓄水了,我庄群众现都在大坝上。我和包村干部陈某某赶到大坝上,当时看到何庄有20多人在大坝上,有男有女,几乎每家都来人了,手里拿着镰刀、铁锨,群众问我咋办,我说得向乡政府汇报,随后我就向乡领导汇报了情况,乡领导说得给县水利局汇报,我不知道县水利局电话,就对群众说不能毁坏国家财产,之后我和陈某某就走了。我在现场时没见有群众毁坏橡胶坝,我走后的事便不清楚了。何庄几乎每家都来人了,我记得有该组党员王某某在场。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村支书张某某让我和他一起去吕河大坝,说何庄的群众在吕河大坝上。我两就一起去了吕河大坝,当时看到何庄的群众都在大坝上,有男有女,手里拿着镰刀、铁锨,他们说水淹着庄稼怨橡胶坝蓄水了,后来张某某建就电话向乡领导汇报此事,乡领导让给县水利局汇报,由于张某某不知道县水利局的电话,就给群众说去问问,我们便走了。

(8)证人何某甲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早晨8时多,我在吕河水库捞水草,听到吕河水库橡胶坝处有人喊救命,我急忙过去了,看到在吕河水库橡胶坝东侧水里董某某正两手抓住一根渔网绳喊救命,我就下去把她拉上岸,事后听说董某某是在下去割橡胶坝时被水冲走的,后来董某某走了,我也干活去了。我去将董某某救上来时看到橡胶坝已被割坏,没有看到是谁将橡胶坝割坏的。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8时左右,因为水淹着俺庄的地了,俺庄的群众就一起到吕河大坝上去看看,几乎每家都去的有人。到吕河水库橡胶坝处时,开始我和几个群众从大坝南侧下去想查看一下水为啥下不去,看后我就沿着橡胶坝从北侧上岸了,上来后,我去趟厕所,等我过来,看见俺庄的董某某从橡胶坝上被水冲了下去,她抓住渔网绳才没有被冲走,看到这种情况,为了方便救她,在大坝干活的陈某甲说把渔网绳割了,我就用镰刀把拴在大坝北岸的渔网顶绳割断一股,陈某甲后来不让割了,我便没有再割了,后来董某某被人拉了上来,俺庄的人都走了,我也回去了。我没有看到、也没有参与毁坏大坝。

(10)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2012年8月29日那天,我在内蒙古打工,我回来后才知道橡胶坝被毁了。我现在也不知道橡胶坝是被谁毁的,本庄的群众都说是橡胶坝毁的好。

(11)证人何某乙的证言:

2012年8月份的一天(橡胶坝被割的那一天)上午,因连续下雨,大坝里水涨了,淹着何庄组在大坝河道里的耕地了(河道里的地何庄每家分的都有),何庄的群众就到大坝了,我去的较晚,当时人走的差不多了,看到橡胶坝已经烂了。我没有在大坝上见到曹某某和董某某,也不知道橡胶坝是谁割的,听说董某某掉水里了,但不知道具体原因。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

2012年8月底,因为雨下的大,我庄的人在吕河大坝里的开荒地里种的花生被淹了,一连几天水下不去,2012年8月29日早晨八点左右,何庄村民在庄子里面议论,都说吕河大坝挡水了,去把大坝割了,我就和庄上的村民一块到吕河大坝上了,大约去了几十个人,当时我去时手里拿个镰刀,我先从橡胶坝南边下去,村民说的啥我记不住了,我开始也没割橡胶坝,又从橡胶坝北边上去了,我在橡胶坝北头坝上站了几分钟,一块去的村民都喊叫割了橡胶坝,我又从橡胶坝北边下去,站到橡胶坝下面的水泥平台上,就用镰刀从北往南割橡胶坝,我弯下腰用两只手握着镰刀从北往南割橡胶坝,我也不知道割的有多长,在我割橡胶坝的中间,其他村民都从橡胶坝北边下去,从水泥平台往南走,我用镰刀割了橡胶坝后,橡胶坝就下落了,下落了有一米多,大坝里的水就往下流,其他村民就走过去了,走的快,董玉萍走的慢,在最后走着,当时橡胶坝上游有一个渔网在拦着,大坝里的水下流时,有水草兜在渔网里,王某某用铁锨把渔网砍断,水一下子下去了,把走在最后的董玉萍冲到下游,董玉萍抓住了砍断的渔网,何老九把董玉萍拉上来了,我和董玉萍一块上吕河街医院里,给董玉萍擦点紫水,开始就我一个下到橡胶坝下面,后来村民在我割橡胶坝时,也下到橡胶坝下面水泥平台上,从北往南走了一趟,意思是庄上的人都有份,没有人组织去吕河大坝,说去就去了,割完橡胶坝后我将镰刀扔了,就我一个人用镰刀割的橡胶坝。

鉴定意见

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正价鉴字(2013)0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对2012年8月29日受委托鉴定吕河水库橡胶坝被损的坝袋价值为63750元整。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情况;证人陈某甲分两次在吕河派出所对涉案的一胖一瘦两个女的进行照片辨认,经辨认割橡胶坝那个瘦女的就是曹某某,那个胖女的就是董某某。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其理由: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无隐瞒,反映了真实情况,有悔罪表现;2、被告人的行为由于责任田的庄稼被吕河大坝的水淹没,出于本能去施救虽然方式不对,但这种自救行为从人情和法理上有可谅解之处: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且没有人身危险性,当时发生事件的时候群众多,都做了不同的行为,是群众事件,被告人本人认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无隐瞒,反映了真实情况,有悔罪表现、由于全村责任田的庄稼被水淹没,出于施救庄稼,做出的违法行为、该案发生事件的时候群众多,都做了不同的行为,是群众事件,被告人本人认罪。辩护人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又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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