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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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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13
【编辑日期】 2014-12-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洛知民初字第94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知民初字第9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费春光,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住所地:洛阳市周山路东段洛浦春晓1号楼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宁。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费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诉称: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6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权利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原告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卡拉OK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是一家KTV行业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营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经营使用,因此,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为所使用的音像作品取得原告的合法授权并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但经查,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未经原告授权而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播系统曲库中收录的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格桑花开》、《歌唱》等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牧马人》、《天下无贼》等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坚持到底》、《天黑》等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香水》等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早晨》、《那段岁月》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的《信仰》、《无所谓》等32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157首;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的这些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并存在主观过错,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57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产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向音像著作权协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157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160000元;3、被告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圣地雅歌音乐会所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资料:

第一组:1、《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合法出版物;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3、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证书。证据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3262、3264、3266、3270、3275号公证书。证明目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通过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第二组: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做出的(2014)郑金证经字第19号公证书,该证据拟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放映涉案歌曲的侵权事实。

第三组:1、洛阳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59号判决书;2、公证费发票、取证费发票、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2144元。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查明:音像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于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08年9月11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于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六份合同约定:著作权人以信托的方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益交由音像著作权协会管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著作权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音像著作权协会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或一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或一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0、3262、3264、3266、3270、3275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制品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音像著作权协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7999-2129-7,版号为ISRCCN-A01-11-374-00/V.J6,版权声明中标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相爱》、《醒了》、《雪》、《原野》、《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漂》、《青藏高原》、《情人》、《天亮了》、《喜马拉雅》共计17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吻我的样子》、《地铁》、《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NaNa主义》、《风尚征程》、《欲望敦煌》、《牧马人》、《穷浪漫》、《G大调的悲伤》共计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共计3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倦乌余花》、《余情难了》、《躲不了》、《故意不爱你》、《想象》、《告解的男人》、《曙光》、《与爱情无关》共计19首音乐电视作品;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早晨》、《想》、《看穿》、《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平凡心》、《世界》、《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共计11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交由原告管理的《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叶子》、《雨夜》、《两个人的世界》、《展翅高飞》、《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走开》、《最好的朋友》、《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生日心愿》共计32首音乐电视作品。上述音乐作品共计157首音乐电视作品被收录其中。

2014年2月21日,音像著作权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郑州中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某甲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2014年2月25日,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工作人员薛某某随同张某甲及其工作人员张某乙、张某丙来到位于洛阳市珠江路周山路西50米圣地雅歌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1807号包房进行消费,在包房内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张某丙自带的用于摄像的SONYDSC-QXlO摄录一体机进行检查,该设备无任何存储内容。在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工作人员薛某某的现场监督下,由张某乙在包房内安置的歌曲点播机上点播,由张某丙录制了以下各歌曲:《风尚征程》、《吻我的样子》、《地铁》、《爱死了昨天》、《你叫什么名字》、《寻找李慧珍》、《欲望敦煌》、《两个下雪的夜》、《梦之浮桥》、《你》、《倾城》、《我》、《一大片天空》、《在梵高的星空下》、《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信以为真》、《LingLingLing》、《菠萝菠萝蜜》、《NaNa主义》、《牧马人》、《穷浪漫》、《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从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青菜鸡蛋面》、《十二种颜色》、《天使的选择》、《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两个人的世界》、《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花样年华》、《生日心愿》、《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HappyWakeUp》、《loving》、《Stop》、《阿么》、《爱的太傻》、《冰菊物语》、《冬天快乐》、《下个路口见》、《少年中国》、《差生》、《小朋友》、《梨花香》、《秀才胡同》、《了解》、《两天》、《那一年》、《回到拉萨》、《歌唱》、《穿行》、《风雨中的美丽》、《格桑花开》、《家乡》、《那个冬季》、《那片海》、《你不会回来》、《漂》、《青藏高原》、《情人》、《天亮了》、《喜玛拉雅》、《相爱》、《醒了》、《雪》、《原野》、《HasIt》、《YouAreMyHero》、《翅膀》、《朋友难当》、《天下无贼》、《DreamParty》、《G大调的悲伤》、《画心》、《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我走以后》、《这该死的爱》、《一个人唱情歌》、《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某某》、《想哭》、《且听风吟》、《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不可思议》、《大小姐》、《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停电》、《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莎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躲不了》、《故意不爱你》、《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想象》、《一封信》、《一个人走》、《再爱我好吗》、《告解的男人》、《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早晨》、《想》、《看穿》、《可不可以爱》、《漫游》、《那段岁月》、《平凡心》、《世界》、《微笑》、《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离开该场所时,张某甲取得了盖有“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壹佰元整一张,贰拾元整二张,壹元整二张,发票号码为:97235181、32093126、32093127、08891316、08891317,并由张某丙对该场所门头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工作人员薛某某对上述行为予以证据保全,郑州市金水公证处于2014年3月12日出具(2014)郑金证经字第1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上述公证书封存的光盘中记录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经对比,除《G大调的悲伤》外,156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中载明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表演者、音源、画面内容方面完全一致。

另查明:1、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负责人:刘宁,经营场所:洛阳市周山路东段洛浦春晓1#楼商铺,资金数额:5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0年6月17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音像著作权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并在该专辑中表明版权的归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在该专辑中标明的版权人对涉案157首音乐电视作品分别享有著作权。根据音像著作权协会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与上述该6个协会会员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音像著作权协会获得了涉案15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经比对,除《G大调的悲伤》外,156首涉案歌曲与音像著作权协会主张权利的音乐作品相一致,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以盈利为目的播放涉案156首音乐电视作品,未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侵犯了音像著作权协会对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音像著作权协会请求由本院酌定赔偿金额。本院根据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所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数量、方式,侵权持续的时间及主观过错,涉案作品的流行程度,以及音像著作权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赔偿音像著作权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关于音像著作权协会主张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在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涉案157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并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此157首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800元,被告洛阳市圣地雅歌音乐会所负担3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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