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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张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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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27
【编辑日期】 2014-12-2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志刑初字第00045号
【案例摘要】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志刑初字第00045号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延秋,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中共党员。2009年初至2010年底系延志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副处长,2011年12月19日因犯贪污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8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瑞生,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富县人,中共党员。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系延志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征迁科科长。2013年8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齐小东,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宝塔区人。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系延志吴高速公路管理处征迁科科员。2013年8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2013年8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执行逮捕,于2014年1月10日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3)第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张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延秋不服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刑终字第000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延秋、被告人杜瑞生、被告人齐小东、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在延志吴高速公路征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多获取猪圈补偿款,经人介绍找到了被告人陈延秋,陈同意照顾,并给被告人打了招呼。在征迁丈量猪场时,按实际面积丈量未予以照顾。后陈延秋找到被告人杜瑞生,提出在摸底调查表上涂改张某某猪圈丈量面积的数据,后杜瑞生在张某某征迁底表其中一组猪圈个数“4”前面加了个“1”,改成14,猪圈面积由“885.6”改成“3099.6”,虚增面积2214平方米,每平方米140元,共计套取309960元,齐小东也知此事。后张某某给了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三人10万元好处费,其中陈延秋拿了4万元,杜瑞生、齐小东各拿了3万。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杜瑞生、齐小东、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未作辩解;被告人陈延秋辩称其对于此事并不知情,摸底调查表上没有自己的签名,故不构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在延志吴高速公路征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为了多获取猪圈补偿款,经人介绍找到了被告人陈延秋,陈同意照顾,并给被告人齐小东打了招呼。在征迁丈量猪场时,按实际面积丈量未给予照顾。后陈延秋找到被告人杜瑞生,提出在摸底调查表上涂改张某某猪圈丈量面积的数据,后杜瑞生在某某摸底调查表其中一组猪圈个数“4”前面加了个“1”,改成14,猪圈面积由“885.6”改成“3099.6”,虚增面积2214平方米,每平方米140元,共计套取309960元,齐小东也知此事。后张某某给了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三人10万元好处费,其中陈延秋拿了4万元,杜瑞生、齐小东各拿了3万。

认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21日,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接群众举报,称在2009年延志吴高速公路征迁过称中,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利用职务之便,多余为张某某丈量被征迁猪圈面积达两千多平方米,骗取征迁款30余万元。

延志吴高速公路建筑用地范围附着物摸底调查表证实,张某某猪舍规格尺寸第一栏,27*8.2*14,数量一栏885.6被划掉,改为3099.6,增加了2214平方米。

延安至安塞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志丹段征迁补偿表,延志吴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证实,张某某的猪舍面积4408.08平方米,补偿标准140元/平方米,共计617131.20。

储蓄存单证实,2010年4月27日,张某某个人账户转入635665.2元(包括309960元)

卫星图片证实,西武沟村高速公路途经的猪舍共八个。

收条证实,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收到张某某退回赃款共计209960元,收到齐小东、杜瑞生各退回赃款30000元。

延安安塞经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证实,延安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隶属延安市交通运输局,延安至安塞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隶属延安市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属科级建制。

延安市交通局文件证实,2009年4月30日,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局聘任延安农林业学校陈延秋同志为延安至安塞至志丹至吴起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副处长。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齐小东任延志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征迁科科员;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杜瑞生任延志吴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征迁科科长。

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陈延秋生于1963年9月24日,被告人杜瑞生生于1957年11月13日,被告人齐小东生于1973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65年12月10日,四被告人犯罪时均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情况说明、事情经过证实,杜瑞生、齐小东自写的情况说明、事情经过与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8月7日主动到志丹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局投案。

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12月19日,陈延秋因犯贪污罪,被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3、证人曹金玉证言证实,张某某是他亲家,2009年的一天,张某某到延安请他吃饭,说他的猪圈在高速公路征迁范围内,他不想拆迁,他说那没办法,找人弄的多补点钱,张某某说不认识征迁上的人。在吃饭途中,有四五个朋友看见他,就一起坐下吃饭,说起张某某猪场拆迁的事,他记不清是哪个朋友给了一个电话号码,让联系拆迁上的人,说可以多补偿些。具体联系的是谁他已经不记得了。他不认识陈延秋。

14、证人邢振才证言证实,张某某在刘坪村租他的地养猪,2009年这块地征迁,他给张某某领了635665.2元补偿款。

15、被告人陈延秋供述证实,他不认识张某某,在任延志吴高速公路管理处副处长期间,关于张某某猪场,没有人找他说情,他也未指使手下工作人员到张某某手里拿过钱。对于出示的摸底表上张某某猪场规格尺寸栏的数据被篡改,他不清楚是谁改的,认不出笔迹,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被篡改。

16、被告人杜瑞生供述证实,在任延志吴高速公路管理处征迁科科长期间,征迁志丹县刘坪张某某猪场时,现场因补偿标准有争议,争吵的没办法丈量,齐小东给他说,陈延秋处长让照顾该猪场,他说人太多没有办法照顾,当时张某某也找到他和齐小东,做了自我介绍,并问领导是否嘱咐过他们自己的事情,因为当时现场人太多,猪圈就按照实际米数丈量。之后,陈延秋让他把张某某猪场丈量摸底表拿到他办公室,并说张某某找过他几次,让照顾一下,以前养猪都是政府扶持的,如果不照顾猪场老板就会亏损,他问怎样照顾,陈说只能在摸底表上做手脚,他说记录不是他做的,是谁做的让谁改去,陈很生气,说他胆小,一直给他做思想工作,期间齐小东进进出出办公室几次,还拿摸底表看了一下说2和4都不好改,陈说改不好就作废。然后让他在4前面加个1,还相应的改了后面的面积数,猪场面积增大了2000多平方米。过了一段时间,陈延秋叫他和齐小东到他办公室,说猪场老板把钱准备好了,给了一个电话号码,让他们去取钱,通过电话联系,他们在志丹县荣昌酒店路边见到了张某某,张上到他们的车上,说准备了五六万,齐小东说他们承担这么大的风险,弄下的钱应当一人一半,张某某不太高兴,说他还没领到补偿款,齐小东给张某某看了改动过的摸底表,张某某不情愿的放了十万元走了,他们把钱给了陈延秋,最后他拿了三万元。对于出示的摸底丈量表上张某某猪场规格尺寸栏,猪圈个数“4”前加“1”,以及面积885.6划掉,改为3099.6,证实是他本人改过的。

17、被告人齐小东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在征迁刘坪村时,陈延秋处长给他说,刘坪有个猪场,到时候照顾一下。丈量当天,现场因补偿标准争吵的很厉害,陈延秋来协调,围观了很多农民,他给杜瑞生说,陈处长让照顾这个猪场,但是人这么多吵成这样没有办法招呼,杜瑞生当时说什么他不记得,最后是按实际米数丈量的。之后的一天,他听见陈延秋房子里有人说话,得知陈延秋和杜瑞生在商量如何改动张某某猪场丈量摸底表上的数据,他看了一下摸底表,说一个4两个2都不好改,站了一会他就出去了。后来他才知道他们在4前面加了个1。之后,陈延秋和张某某联系好后,叫他和杜瑞生去取钱,当时是他开车,他们在志丹宾馆三岔路附近的巷子等上张某某,张某某给了10万元。回去之后他们把钱给了陈延秋,过了一天还是两天,陈延秋找他给他六万元,说让给杜瑞生三万,我就把钱拿给杜瑞生了,他收下了,对于出示丈量摸底表,内容是他登记的,上面的改动不是他做的。

1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他在刘坪村有个猪场,在2009年征迁时,他托他亲家曹金玉找人和陈延秋打过招呼,陈延秋同意照顾,他本人也在宏海大酒店登房子见过一次陈延秋,陈延秋当时说他朋友给他说过,同意给予照顾,他说事成之后不会亏待陈延秋的,陈延秋让他到时候直接找征迁上的两个工作人员。丈量当天,我不知道是给杜瑞生还是齐小东他们中的哪一个说过,他们领导是不是嘱咐让照顾他了,他说嘱咐过,知道了。过了一段时间,杜瑞生还是齐小东给他打电话,说猪场征迁的事已经弄好,多弄了二十大几万,他就拿了十万元在荣昌酒店门口他们的车上给了杜瑞生和齐小东,他们给他看了一下摸底表,他只知道钱是多了,但是至于具体的数据怎么改的,是谁改的他都不知道,他自己觉得那是我应该得的,因为他投资了很多,最后所有的钱他都退回去了。

19、杜瑞生当庭提交了病档材料,证明自己的糖尿病病情严重。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延秋、杜瑞生、齐小东利用其从事延志吴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涂改征迁丈量数据、虚增面积的手段,为被告人张某某套取征迁补偿款309960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陈延秋辩解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本案有证据均能够证实第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延秋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杜瑞生、齐小东受陈延秋指使同意为张某某骗取征迁款,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且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对其行为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且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能积极退赃。被告人陈延秋在贪污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贪污罪未判决,系数罪并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延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有期徒刑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杜瑞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

三、被告人齐小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乔冬梅

审 判 员  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  刘兆霖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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