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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军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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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14
【编辑日期】 2014-12-2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昌刑初字第142号
【案例摘要】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海军,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昌江县看守所。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海军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初,被告人吴海军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钱向昌江县海尾镇海农村委会农户陈某利购买一片桉树林木,在同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吴海军未经林木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以每日120元和200元不等的价钱,雇请苏某文、许某发和王某长等人携带油锯和山刀,驾驶农用陈谋根到海尾镇海农村委会三架岭采伐向陈某利购买的桉树林木,随后由苏某文驾驶农用陈谋根将采伐下的桉树木材运往十月田木材厂出售。同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海军等人正在采伐林木时,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发现并报警,吴海军等人害怕立即逃跑。经昌江县林业局对砍伐林木进行现场调查,被砍伐桉树林木面积4.59亩,总蓄积量为26.4627立方米。被告人吴海军于2014年8月4日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海军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吴海军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初,被告人吴海军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钱向昌江县海尾镇海农村委会农户陈某利购买一片桉树林木,在同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吴海军未经林木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办理林木采伐手续,以每日120元和200元不等的价钱,雇请苏某文、许某发和王某长等人携带油锯和山刀,驾驶农用陈谋根到海尾镇海农村委会三架岭采伐向陈某利购买的桉树林木,随后由苏某文驾驶农用陈谋根将采伐下的桉树木材运往十月田木材厂出售。同年5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吴海军等人正在采伐林木时,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发现并报警,吴海军等人害怕立即逃跑。经昌江县林业局对砍伐林木进行现场调查,被砍伐桉树林木面积4.59亩,总蓄积量为26.4627立方米。被告人吴海军于2014年8月4日到昌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油锯2把。证实公安侦查人员查扣到的本案的作案工具。

2、报案书。证实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护林员王某长报案称,2014年2月27日上午10时,其到昌江县海尾镇海农村委会三架岭金华公司的桉树林地巡护时,发现公司2005年种植的桉树被盗伐4亩多,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3、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吴海军出生于1986年8月26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吴海军处扣押两把油锯。

5、登记保存清单。证实公安侦查人员在许某发家登记保存山刀一把,在王某长家登记保存山刀一把,在苏某文家登记保存都星牌农用陈谋根一辆。

6、林业用地承包合同及附件。证实2007年4月22日,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利、王某基等农户签订合同,经过村民集体决议同意,约定将农户的自耕地发包和林木转让给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8月17日,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金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该合同项下的土地出租和林木转让给海南金华有限公司。

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4日,被告人吴海军到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昌化派出所投,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8、证人证言。(1)证人谭某强证实,昌江县海尾镇三架岭的桉树林木被人砍伐,被砍林木为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农户购买后转让给金华公司的。(2)证人陈谋根谋根证实,陈某利曾与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协议卖其三架岭的桉树林木及出租该片林地给公司,但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其后陈某利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林地卖给吴海军,吴海军于2014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砍伐该片林木,后被金华公司人员制止。(3)证人王某基证实,在2007年的时候有个叫黄某锋的老板到其村找其,叫其把其在海尾镇海农村委会三架岭那里的那片树卖给他,并承包那片地给他,当时他还叫其帮他再找其他的农户看看是否还有地要租。于是其就联系了在其那块地附近的七户农户把树卖给黄某锋,合同是在2007年4月份签订的,当时按合同规定签订合同后30日内要付款给其等人。商量好价钱后,黄某锋拿合同给其等农户签名,签好后黄某锋把合同都收去了,讲拿合同回公司盖章后付钱时再发给其等人,但是后来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一直都没有付钱给其等农户,合同就解除了。到2013年其要采伐其的桉树要办理采伐证时,才知道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把其等人的树卖给金华公司了,这件事情其等人到县林业局、金华公司和海尾镇反映过几次了。(4)证人苏某福证实,其等农户将其等在三架岭处的林地出租和林木卖给老板,但后来老板未按约定付钱,其等农户便自己管护那片林木。(5)证人苏某文证实,2014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吴海军雇请其等人去砍伐他向陈某利购买的桉树林木,并将砍伐好的林木由其运到木材厂出卖,砍伐林木面积约4亩。证人许某发、王某长作了与证人苏某文同样的证言。(6)证人麦某智证实,其通过王某基的介绍有卖树、租地给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意向,但自己并没有签合同,昌江三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没有付钱。(7)证人王某海证实,其通过王某基的介绍,同意将三架岭那块地上的树卖给老板及将该地出租给该老板,但其并没有签订合同,买树的老板也没有付钱,其自己管护那片树至今。证人羊雅山作了与证人麦某智同样的证言。(8)证人陈某利证实,2007年其通过王某基的介绍,同意将其在三架岭那块地上的树卖给老板,并将该块地出租给该老板,后买树的老板一直没有付钱,也没有签合同,其自己管护那片树至2014年1月份,就将14亩桉树林木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吴海军。

9、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海军供述称,其以8000元的价格向陈某利购买三架岭的一片桉树林木,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苏某文等人于2014年5月25日至27日对该片林木进行采伐,后被金华公司护林员制止。

10、鉴定意见:关于海尾镇海农村三架岭坡金华林木被砍伐的现场调查情况。证实经昌江县林业局林木技术人员调查,被伐林地面积4.59亩,总蓄积量26.4627立方米。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昌江县海尾镇海农村三架岭处。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吴海军及砍伐工人对案发现场进行了辨认,其等人辨认的现场与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一致;证人许某发、王某长辨认出被告人吴海军就是雇其等人砍树的人。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海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达26.462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海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海军滥伐的是其本人向他人购买的林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海军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吴海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随案移送的油锯2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叶仲女

审判员  陈军练

审判员  李海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向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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