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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鼎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蒙城县教育局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8-11
【编辑日期】 2014-12-0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六知民初字第8号
【案例摘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六知民初字第8号

原告南京鼎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569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王云云,南京鼎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宇,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冷涧社区垂虹巷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安徽省蒙城县教育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锦,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鼎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麦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蒙城县教育局(以下简称蒙城县教育局)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久荣、代理审判员崔宵焰、人民陪审员李国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鼎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春宇,蒙城教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孟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麦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了《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蒙城县教育局委托原告设计关于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红城小学校园景观设计及文化理念设计,安徽省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韩寨小学校园景观设计及文化理念设计项目。合同总价款人民币70000元,首付款35000元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35000元原告完成全部设计项目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同时把设计方案通过电子及实物两种途径交付给被告,但被告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支付设计款70000元,违约金14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蒙城县教育局辩称,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任务,并没有通过电子及实物将设计成果交给被告。双方合同中第三页的乙方第五条有规定,原告的工作成果并没有得到被告的确认,原告并没有依照合同履行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蒙城教育局(甲方)委托鼎麦公司(乙方)设计关于安徽省蒙城县小涧镇红城小学校园景观设计及文化理论设计、安徽省蒙城县范集工业园区韩寨小学校园景观设计及文化理论设计项目,双方签订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本项目的设计费用为人民币70000元;本设计项目分两期付款,首付款35000元,尾款35000元;首付款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尾款在乙方完成项目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提供税务发票,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付清款项。甲乙双方责任:甲方应提供全面准确的相关资料、图纸和文档,甲方应向乙方明确设计要求,按时审查和确认乙方图纸及文件;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设计,乙方的所有设计成果一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接受。违约责任: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后,蒙城县教育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付款,鼎麦公司主张通过电子稿和实物的形式向蒙城县教育局交付了设计方案,蒙城县教育局认为鼎麦公司仅仅是提供了效果图征求意见并未交付设计方案,鼎麦公司不能提供具体的设计图纸,故不能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以上事实,有设计合同书、QQ记录截图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鼎麦公司与蒙城县教育局签订的《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签订合同之后5个工作日内,蒙城县教育局应当支付鼎麦公司首付款35000元。而蒙城县教育局在合同签订后至今未按约履行支付首付款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且鼎麦公司已提供设计效果图给蒙城县教育局征求意见,客观上已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故鼎麦公司要求蒙城县教育局支付首付款3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鼎麦公司主张已经交付了设计方案,仅提供QQ记录截图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交付设计成果的义务。且按双方合同约定,设计项目需经蒙城县教育局审核通过后,才能付清尾款。故鼎麦公司主张蒙城县教育局支付尾款3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鼎麦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系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现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对鼎麦公司的违约金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蒙城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鼎麦公司设计费35000元;

二、驳回鼎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鼎麦公司负担900元,由蒙城县教育局负担1000元(鼎麦公司已预交,蒙城县教育局于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

审 判 长  陈久荣

代理审判员  崔宵焰

人民陪审员  李国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周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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