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云城法执字第103-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康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200****。
法定代表人郭裕康,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浮市康大石材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注册号:44530200000****,组织机构代码:5516****-4。
法定代表人莫丽珍。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康盛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浮市康大石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云浮市康大石材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及准备转让的线索,为防止被执行人云浮市康大石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及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云浮市康大石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全部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浮市康大石材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4530200000****)及全部股份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对该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和核准注销登记。
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