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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泽芳与四川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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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1-12
【编辑日期】 2014-12-0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眉东执字第729-1号
【案例摘要】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眉东执字第729-1号

申请执行人黄泽芳。

被执行人四川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南段211号1幢19楼8号。

法定代表人章镰大,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泽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鑫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租金、设备赔偿费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

执行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协助单位暂无能力履行协助义务。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骆维克

执行员  徐智新

执行员  刘灵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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