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监刑执字第2385号
罪犯武梅,女,1969年5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武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