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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梅假释裁定书 (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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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1-23
【编辑日期】 2014-12-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西监刑执字第2385号
【案例摘要】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监刑执字第2385号

罪犯武梅,女,1969年5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莲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月1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10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2次。

本院认为,罪犯武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梅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月19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炎

审 判 员  刘 钢

代理审判员  王笑天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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