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汉滨执字第00463号
申请执行人谢海军,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址略。
被执行人周瑞锋,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本院在执行谢海军、周瑞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海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汉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在2014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谢海军工程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周瑞峰已按申请要求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元,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安汉民初字第00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尹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邬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