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谢海军与周瑞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10-24
【编辑日期】 2014-12-0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汉滨执字第00463号
【案例摘要】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汉滨执字第00463号

申请执行人谢海军,男,汉族,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址略。

被执行人周瑞锋,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略。

本院在执行谢海军、周瑞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海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汉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在2014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谢海军工程款5000元;现被执行人周瑞峰已按申请要求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元,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安汉民初字第00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尹 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邬潇潇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