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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明、田如艳等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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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3
【编辑日期】 2014-12-03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725号
【案例摘要】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725号

原告许华明,农民。

原告田如艳,农民。

原告许华军,农民。

原告康冬玉,农民。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忠,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恩施市清江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该办事处主任。(未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谌章余,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世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华明、田如艳、许华军、康冬玉诉被告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华明、田如艳、许华军、康冬玉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华明、田如艳、许华军、康冬玉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华明、田如艳、许华军、康冬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华明、田如艳、许华军、康冬玉负担。

审判员  陈勇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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