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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国根诉被告潘明、刘淑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11-13
【编辑日期】 2014-11-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云民初字第2874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2874号

原告吉国根。

委托代理人李成全,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佩佩,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明。

被告刘淑玲。

被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狮子山东苑商业街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潘明。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国根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国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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