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2874号
原告吉国根。
委托代理人李成全,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佩佩,江苏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明。
被告刘淑玲。
被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狮子山东苑商业街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潘明。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国根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国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30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