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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影诉被告徐州艾琳企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9-28
【编辑日期】 2014-11-2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云民初字第2719号
【案例摘要】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2719号

原告崔影,自由职业。

被告徐州艾琳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云龙区青年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孙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崔影负担。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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