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云民初字第2719号
原告崔影,自由职业。
被告徐州艾琳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云龙区青年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孙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影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崔影负担。
审判员 马宁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