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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小彬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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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30
【编辑日期】 2014-11-2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尉刑初字第258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尉刑初字第258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2014年4月2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逮捕,同年5月6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仙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日晚,被告人石某某因婚姻纠纷强行进入尉氏县大营乡黑凡村村民赵某某(系石某某之岳父)家,将被害人赵某某家大门、窗户、电动车及厨房内的物品和电视机砸坏,经鉴定,被毁坏财物价值1271元。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石某某赔偿赵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赵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丙、石某某、赵某丁、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通话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石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天宇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刘三喜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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