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66-1号
申请执行人刘烈良、董文丽。
被执行人王立琴、陈吉通。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王立琴、陈吉通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建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