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刘烈良、董文丽执行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6-26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66-1号
【案例摘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66-1号

申请执行人刘烈良、董文丽。

被执行人王立琴、陈吉通。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王立琴、陈吉通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叶建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泽荣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