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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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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1-03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宝法沙执字77-1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深宝法沙执字77-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

被执行人张伟强。

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沙知民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张伟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娄 靓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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