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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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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3-06-14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742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深宝法西执字第74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丰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诚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深圳市联诚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浩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道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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