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92号
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宁。
委托代理人陈冰梅,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晓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宝××大道××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奇奥柏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大年。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中旅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845.50元。
代理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