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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销售假药罪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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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29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226号
【案例摘要】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226号

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因涉嫌犯有销售假药罪,经恩平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经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8月29日被恩平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某某,是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卢明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谢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在恩平市恩城小岛南堤中路61号其经营的恩平市超爽成人精品店销售“美国佬延时王”、“极品黑金刚超浓缩片”等假药品。2014年7月15日,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恩平市公安局执法人员在恩平市超爽成人精品店查获上述涉案药品一批。经核实,查获的涉案药品共13品规,139盒(瓶),货值金额合计1559.2元。经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品名为“美国佬延时王”检出西地那非成份,含量为60.2%;“超品黑金刚超浓缩片”检出西地那非成份,含量为12.6%。经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按假药论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和行政执法文书、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并积极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完毕)。

二、对扣押被告人李某某的假药品:黑金刚17盒、美国佬延时王24盒、速硬5盒、藏鞭王12盒、红蚂蚁精华素12盒、双效硬得快4盒、伟力8盒、领头阳6盒、力加力3盒、德国魔棒8瓶、野生虫草王11盒、华佗生精丸11盒、动情三鞭丸18盒予以销毁(由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仕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丽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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