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540号
原告深圳市金兆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73940-9。
法定代表人黄土寿。
委托代理人任强平,该公司职员。
被告付晶。
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