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兴、何晓莲,均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坚
审 判 员 邱昭霞
人民陪审员 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东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