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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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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22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87号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兴、何晓莲,均系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全德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坚

审 判 员  邱昭霞

人民陪审员  丰 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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