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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萍与白雪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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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10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01号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01号

原告刘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602。

被告白雪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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