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01号
原告刘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602。
被告白雪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刘萍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慧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