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吴永征与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7-30
【编辑日期】 2014-11-2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
【案例摘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129号

原告吴永征。

被告深圳市维富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伟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