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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新武诉吴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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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3-02-04
【编辑日期】 2014-11-19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富民一初字第994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994号

原告岳新武,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代理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被告吴睿,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4日,自贡市富顺县。

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邱忠航,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新武诉被告吴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新武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新武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新武撤回对被告吴睿、第三人中国北方金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岳新武全额负担。

审判员  何春燕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罗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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