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1489号
原告王淑芬,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董祖桃,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白方友,男,31岁,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第三人邓世全,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诉被告董祖桃、第三人邓世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审判员 吴晓燕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