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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芬诉董祖桃、第三人邓世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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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3-04-10
【编辑日期】 2014-11-1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富民一初字第1489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1489号

原告王淑芬,女,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董祖桃,女,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白方友,男,31岁,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第三人邓世全,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芬诉被告董祖桃、第三人邓世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淑芬负担。

审判员  吴晓燕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罗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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