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一初字第4008号
原告张新儒,男,194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李昭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儒诉被告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新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为937元,由原告张新儒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