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一初字第3554号
原告王利,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廖和建(系原告姐夫),男,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和英,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李联富,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龚和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利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
审判员 肖晓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