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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诉龚和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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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10-30
【编辑日期】 2014-11-1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富民一初字第3554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富民一初字第3554号

原告王利,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廖和建(系原告姐夫),男,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和英,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李联富,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诉被告龚和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利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王利负担。

审判员  肖晓旭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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