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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福、唐克珍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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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3-02-25
【编辑日期】 2014-11-1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富民一初字第154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154号

原告王长福,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克珍,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毕光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福、唐克珍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以本案案情有变化为由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民事主体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长福、唐克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王长福、唐克珍共同负担。

审判员  王金文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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