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1674号
原告谭燕,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住所地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陈曲,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燕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燕以放弃本案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谭燕全额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