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刘晓新与杨大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9-22
【编辑日期】 2014-11-18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剑阁民初字第1271号
【案例摘要】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1271号

原告刘晓新,男,生于1975年6月14日,汉族,住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袁雨霞,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大双,男,生于1965年12月16日,汉族,住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刘晓新诉杨大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新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大双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新撤回对被告杨大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玲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