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剑阁民初字第1271号
原告刘晓新,男,生于1975年6月14日,汉族,住剑阁县。
委托代理人袁雨霞,剑阁县剑门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大双,男,生于1965年12月16日,汉族,住剑阁县。
本院在审理刘晓新诉杨大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新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晓新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大双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新撤回对被告杨大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0元,减半收取1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苏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