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民一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会春,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伟,男,汉族,1984年12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天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周雷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都兰成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潘波,男,汉族,1954年3月3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上诉人万会春、谭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会春、谭伟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万会春、谭伟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万会春、谭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祁得春
代理审判员 商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师永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