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富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龚文慧,女,194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龚文慧要求宣告雷小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龚文慧诉称:雷小民系其女儿,初中毕业后外出打工期间吸毒,先后在汕尾、海丰、自贡等地戒毒所强制戒毒。1999年9月,申请人将雷小民接回家中监护戒毒。2000年8月17日,雷小民擅自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毫无音讯,依法申请宣告雷小民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雷小民,女,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系申请人龚文慧之女。被申请人雷小民之父雷跃启于2009年12月12日因患病死亡。被申请人雷小民于2000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19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雷小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雷小民从2002年出走至今长达十余年之久没有音讯,经申请人龚文慧及其亲属多方寻找,直至本院依法公告寻找,雷小民仍下落不明,现公告期一年已届满。申请人龚文慧系雷跃启之妻,因雷跃启已死亡,龚文慧申请宣告雷小民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雷小民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春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