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富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高某某,女,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理人江克真(系高某某祖母),女,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申请人高某某要求宣告杨明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某某诉称:申请人父亲高国明于2003年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2年12月20日在监狱因病去世,在申请人父亲服刑不久后,母亲杨明仙便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9年多,故请求法院宣告杨明仙失踪。
经查,杨明仙,女,彝族,务农,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失踪前经常居住地为四川省富顺县,系申请人高某某的母亲。杨明仙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均证实其出走后,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19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杨明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明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明仙自2003年从富顺县外出后去向不明已满二年,且经公告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高某某关于宣告杨明仙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明仙为失踪人;
二、指定江克真为失踪人杨明仙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王致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