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被告人许××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4-01
【编辑日期】 2014-11-1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浉刑一初字第48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浉刑一初字第4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在××网站分别注册名为“zghnxys”和“玉狼如意”的账号,并用发帖子提供链接的方式用上述两账号传播淫秽视频,截至2012年9月9日案发,被告人许世海用“zghnxys”和“玉狼如意”的账号在该网站分别传播淫秽视频106篇和23篇。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淫秽物品清单,淫秽物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在网上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世海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春珍

审 判 员 陈金榜

人民陪审员 王德宪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