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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传林与被告后国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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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8-18
【编辑日期】 2014-11-1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信浉民初字第1466号
【案例摘要】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李传林,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严兆运,信阳市浉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后国强,男,汉族,50岁。

原告李传林与被告后国强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传林、委托代理人严兆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后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传林诉称,2010年4月原告与被告后国强经双方口头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鸡公山港中旅售票大门雨篷搭建项目转包给原告,所需款由原告垫付。施工期间先给原告部分款项,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但被告却违背约定,施工中途不仅未先付一部分款项,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原告要求其支付全部款项时,被告多次以港中旅还未给其付款为由进行推脱,直到2013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打了份欠条,写明“今欠到工程款30000元,后国强,2013年2月8日。”此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工程款,被告仍拒绝还款。

被告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后国强将其承包的鸡公山港中旅售票大门雨篷搭建项目转包给原告李传林,工程完工后,被告后国强未付工程款,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工程款30000元,后国强2013年2月8日”。此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还,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予以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3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后国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传林工程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后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亚男

审 判 员  潘航宇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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