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343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鄂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