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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鄂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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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4-09-17
【编辑日期】 2014-11-17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343号
【案例摘要】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昌民三初字第01343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曹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鄂曹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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