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岭上村二组与万春兴、郝广文、岭上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
【字体:
【判决时间】 2014-01-23
【编辑日期】 2014-11-14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3)阴民初字第00962号
【案例摘要】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阴民初字第00962号

原告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二组(以下简称“岭上村二组”),住所地: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

负责人孙西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孙安孝,男,194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二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郭水利,陕西省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春兴,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一组村民。

被告郝广文,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二组村民。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胜,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岭上村”),住所地: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岭上村。

法定代表人陈英学(又名陈亚学),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岭上村二组与被告万春兴、郝广文、岭上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孙西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安孝、郭水利,被告万春兴及其与郝广文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岭上村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岭上村二组诉称,岭上村位于华阴市秦岭北麓,村南集体坡地分属村内一组、二组两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明确的分界线。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组未分一直由组上统一管理。

1998年在时任岭上村村委会主任郝春峰不知道的情况下,会计郝广文、万春兴与副主任陈亚学利用掌管村委会印章之便,以岭上村委会名义将属于村内一、二组两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坡地承包给郝广文、万春兴,并订立了一份《岭上村坡地承包合同》。被告的行为直接侵害了二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和二组全体成员的利益。同时该坡地承包合同第2条约定承包的范围:东至乌涧口,西至瓮峪河东岸,南至石梯子,北至坡根,面积约0.5平方公里。不仅将其村两个小组以及村民的承包坡地全部包括,而且还将与其相邻的台峪口村、宁城村、大城村的部分坡地包括在内,引起相邻村庄和群众之间纠纷。

岭上村没有村属坡地,村内坡地分别属于一、二组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小组的集体土地由小组管理,行使所有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承包经营方案的确立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第三者利益的行为无效。被告不仅将不属于村上的土地以村上名义发包,而且冒用村委会主任名义,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故现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所订立的《岭上村坡地承包合同》无效。

被告万春兴、郝广文辩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村民小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公民,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必须要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而本案原告既没有机构设置必须的出纳、会计,也没有组上的财产,故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法。另岭上村所有涉及小组土地承包、宅基地规划等均是由村委会执行,村小组从未以组上名义履行过任何事务,岭上村与其签订的《岭上村坡地承包合同》已履行十余年,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岭上村未答辩。

原告岭上村二组所举证据:

(1)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复函、岭上村情况说明、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证明、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调查说明五份。证明本案涉案坡地分属岭上村内两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无权发包;

(2)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及岭上村证明两份。证明本案涉案坡地中的二组坡地分给群众后从未收回,被告郝广文等人再次承包违法;

(3)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及岭上村党支部、村委会证明一份,郝春峰证明一份及本案争议合同的公证资料一份。证明三被告订立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村民、集体利益,所订立的合同应无效;

(4)郝春峰当庭证言。证明1998年签订本案争议合同时其系岭上村支书兼村长,其未参与该合同的订立,对该合同的订立不知情,也未签字盖章,只是在该合同签订后不久知道的。

被告万春兴、郝广文质证意见:

原告所举证据(1)均是根据岭上村的证明得出的岭上村村南坡地属该村一、二组所有,而岭上村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也有异议,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岭上村无权发包本案涉及的坡地,对原告的证据(2)、(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在订立合同时恶意串通。

被告万春兴、郝广文所举证据:

其它合同及协议六份。证明岭上村所有发包土地、山坡的合同均是由岭上村签订,从未有村小组签订合同发包;

经公证的岭上村与孙建输签订的《岭上村荒坡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与本案所涉坡地同处一处的坡地也是由岭上村委会发包;

华阴市人民政府所发林权证一份。证明本案争议的合同合法有效,政府已依据该合同向其颁发了林权证。

原告质证意见:

被告的证据(1)与本案无关联性,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由其它合同来推理本案的合同效力;证据(2)虽两份合同涉及的是同一块坡地,但其它合同是否有效且其它合同与本案也无关联性;证据(3)华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是依据本案争议的合同而来的,故不能以果证因。

本院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所举证据(1)能够证明本案争议合同所涉及的坡地的所有权归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证据(2)、(3)、(4)不能证明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及群众的利益,对该三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被告所举证据(1)、(2)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该两组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证据(3)华阴市人民政府所颁发的林权证系依据本案争议的合同所颁,故该林权证不能证明本案争议合同的效力,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根据对本案证据分析认定及开庭审理,查明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1998年7月14日原华阴市五方乡岭上村委会与郝广文、万春兴签订《岭上村坡地承包合同》,将村南柏树林坡及沟槽承包给了郝广文、万春兴,承包范围东至乌涧口与台峪口坡体交界处,西至瓮峪河东岸公路以东坡根,南至石梯子上面,北至坡根,面积约0.5平方公里,承包期限五十年,一次性交清承包费2000元。华阴市公证处于1998年7月15日出具(1998)阴证字第44号公证书,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2005年5月10日华阴市人民政府就上述林地向郝广文颁发了林权证。

另查,本案争议合同所涉及的岭上村的坡地归岭上村一、二组两个组集体所有。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可以归村集体所有,也可以归组集体所有,归组集体所有的应由组集体享有和行使所有权。本案中岭上村委会、华阴市华山镇五方管区及华阴市国土资源局均出具证明明确了本案争议合同所涉及的坡地归岭上村一、二组所有,故该坡地的所有权应由岭上村一、二组分别行使,岭上村委会将本属于组上所有、应由组上行使处分权的坡地发包给他人属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无效。被告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与审理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故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998年7月14日原华阴市五方乡岭上村委会与郝广文、万春兴签订的《岭上村坡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岭上村负担150元,郝广文、万春兴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煜

审 判 员    肖 鹏

代理审判员    刘卫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汶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